智慧財產權政策
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90 條之 4 至第 90 條之 12 建立之通知取下(Notice & Takedown)機制
最後更新:2026 年 4 月 23 日生效日期:2026 年 5 月 1 日
本政策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90 條之 4 至第 90 條之 12「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」(避風港條款)訂定,保障權利人權益同時給予用戶合理救濟管道。
一、適用範圍
本政策適用於本平台上可能侵害下列權利之內容:
- 著作權(圖片、文字、影音、程式)
- 商標權(品牌名稱、Logo、標章)
- 專利權
- 營業秘密
- 其他智慧財產權
二、權利人通知要件
權利人提出侵權通知時,應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90 條之 6,以書面提供下列資訊:
- 通知人之姓名或名稱、聯絡資訊(電話、地址、電子郵件)。
- 侵權資料之描述,足以辨識該資料所在網址(URL)或位置。
- 通知人擁有著作權或合法授權之聲明(如著作權登記、授權合約影本)。
- 身分證明文件(自然人:身分證;法人:公司登記文件)。
- 聲明:通知人陳述內容為真實、並以善意為之,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。
- 簽名或數位簽章。
提交方式:至IP 侵權通知表單填寫,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dmca@mmacg.tw。
三、平台處理時限與 SOP
| 階段 | 時限 | 動作 |
|---|---|---|
| T+0 | 收到通知 | 自動回覆受理,分派案件編號 |
| T+24h | 初審 | 審核通知要件是否齊備;不齊備者退回補正 |
| T+48h | 取下 | 要件齊備者,立即下架被指控之商品或內容,通知被指控方 |
| T+48h | 通知被指控方 | 告知被指控原因、反通知權利、反通知期限 |
| T+14 日 | 反通知期限 | 被指控方得提出反通知 |
| T+14 日 + 10 日 | 訴訟觀察期 | 若收到反通知,通知權利人;權利人未於 10 個工作天內起訴者,本平台恢復被指控內容 |
四、被指控方之反通知權利
被指控方如認為本人並無侵權、或為合理使用、或權利人通知有誤,得於收到通知後 14 日內提出反通知。
反通知應包含:
- 反通知人姓名、聯絡資訊。
- 被指控內容之描述、原 URL 位置。
- 反通知人聲明:善意相信該內容並未侵權、並無權利瑕疵。
- 同意受我國法院管轄之聲明。
- 簽名或數位簽章。
提交方式:寄信至 dmca@mmacg.tw,主旨註明「反通知 - [案件編號]」。
五、三振停權條款
本平台對重複侵權者採取三振制(Three Strikes Rule):
| 次數 | 處分 |
|---|---|
| 第 1 次 | 商品下架 + 警告信 + 違規記 3 點 |
| 第 2 次 | 商品下架 + 帳號暫停 7 日 + 違規記 6 點 |
| 第 3 次 | 永久停權、禁止重新註冊,款項依爭議處理結算 |
違規點數於滿 12 個月且無新違規時逐次歸零。若被指控方成功反通知且權利人未起訴,該次不計點。
六、惡意通知之責任
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90 條之 11,權利人明知其通知不實仍故意為之,致他人受有損害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本平台得對下列惡意通知採取反制措施:
- 追繳本平台因處理惡意通知所生費用。
- 建立惡意通知者名單,後續通知須先經人工審核。
- 情節嚴重者得暫停或終止其權利人帳號。
- 協助被指控方追訴法律責任。
七、仿冒品特殊處理
動漫收藏品仿冒案件具高度技術性(例如盜版景品、翻模公仔)。本平台另採行下列補強措施:
- 建立已知仿品特徵資料庫,上架時自動比對。
- 與知名 IP 權利人(SEGA、Banpresto、Good Smile Company 等)建立直接聯繫窗口。
- 對涉及仿冒之賣家強化 KYC。
- 重複販售仿品者不受三振制保護,直接永久停權。
八、聯絡窗口
- IP 侵権通知專用信箱:dmca@mmacg.tw
- IP 侵權通知表單:/ip-complaint
- 受理時間:週一至週五 09:00-18:00(例假日順延)
- 緊急案件(尚未上市作品洩漏等):請於主旨註明「URGENT」